打臉最高檢 大法官解釋:立院可調偵查卷證

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前年因監聽洩密爆出立法院長王金平關說案(新唐人電視資料畫面)

【新唐人亞太台 2015 年 05 月 02 日訊】(大紀元記者陳懿勝/綜合報導) 立法院長王金平關說案引發立委擬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然而當立院審查草案時要向最高檢察署調閱關說案偵查卷證,最高 檢察署毅然拒絕並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1日作成釋字第729號解釋,闡明「立法院可以調閱偵查文件」,但必須在案件偵查終結並符合「立法院院會決議」等 前提,儼然打臉最高檢察署。

最高檢察署當時以「縱偵查終結,若檢察官有違法、不當情事,亦應由監察院調查」為由,拒絕立法院調卷,大法官以釋字第729號指出,「立法院行使文件調閱權,與監察院監察權之功能目的有別,無侵犯監察院調查權之問題,有關機關不得拒絕調閱。」

釋字第729號解釋也指出,偵查中的案件,立法院不得調閱相關卷證,若要調閱已經偵查終結的卷證,僅限於目的與範圍均明確的特定議案,並與行使《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且不得妨害另案偵查。

大法官也認為,不論調閱偵查卷宗正本或影本,都應經過立法院院會決議,且應限於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並注意維護關係人權益(如名譽、隱私、營業祕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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