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味鄉精煉棉籽油製造24款香油 衛福部撤銷罰鍰4.6億

【新唐人亞太台 2015 年 09 月 09 日訊】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味鄉公司)販售24款香油,違規混摻比例不等之棉籽油情節重大,涉嫌觸犯《刑法》詐欺罪,販賣虛偽標記商品之情事,前經新北市政府依涉標示不實、提供不實資料及涉摻偽或假冒等項分別處罰鍰新臺幣780萬與4.6億元,經衛生福利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認定其違法態樣屬標示不實之同一行為且未構成摻偽或假冒要件,撤銷罰鍰4.6億之行政處分。

衛生局前於102年10月21日及22日至該公司稽查,該公司負責人坦承自100年6月起將進口之「棉籽油」精煉添加使用於國內銷售之24項香油或麻油等產品之調合用油中,未確實標示於產品外包裝,涉已違反行為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標示不實之規定,又因提供不實資料,影響衛生局行政調查方向,衛生局依同法第45條第1項及第47條規定,合併處罰鍰新臺幣780萬元整。另衛生局就本案認定該公司所生產販售之油品有摻偽假冒之情事,且影響消費者權益重大,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2項所稱「情節重大」,並就該公司100及101年財務報表估算不法利益所得,103年10月13日處該公司罰鍰新臺幣4.6億元。

衛生福利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引述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智上易第94號判決,針對訴願人製造、販賣之黑麻油中,分別加入不等比例之黃麻油及特黑油之所為,依卷內事證,尚難認該當於102年6月21日修正施行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7 款之「攙偽或假冒」構成要件,故於104年8月28日裁定本案判決未構成摻偽或假冒要件,且所涉情節屬新北市政府102年10月25日裁罰定案之同一標示不實行為,故訴願決定應予撤銷罰鍰4.6億之原行政處分。

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精神,就生產製造過程及食品衛生品質、外包裝標示等項,均須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以維護消費者食用上之安全。

相關新聞

今日整點新聞

九評共產黨引發三退大潮

目前退出中共黨、團、隊總人數

隨處可看新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