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準備金 雇主按月提撥依限補足

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制度重大變革,彰化縣政府為加強相關法令宣導(彰化縣府提供)

【新唐人亞太台 2016 年 03 月 09 日訊】因應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制度重大變革,彰化縣政府為加強相關法令宣導,舉辦勞工退休準備金-「按月提撥」、「依限補足」政令宣導,強化事業單位雇主對法令之認識與瞭解,達到保障勞工權益、強化勞雇關係的施政目標。


勞退條例第13條第1項的「按月提撥」與勞基法第56條第2項的「補足差額」,為並存的法令規定,其法源依據與罰則皆不相同,事業單位雇主須同時遵守,不能偏廢。勞退條例自94年7月1日施行,延續勞基法的「按月提撥」規定,並行之有年,事業單位大致尚能適應遵守;惟104年2月勞基法修法增訂的第56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雇主105年3月將首度面臨足額提撥的問題與壓力。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基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此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

勞基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另為避免勞工因事業單位雇主未依法提撥或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影響其日後請領退休金權益,

勞基法於104年2月修法增訂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

勞基法第55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以105年3月底須補提金額為例,勞工人數以104年終了時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制度(純舊制)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保留勞基法退休金制度年資(選新制保留舊制)之在職勞工,且預估於105 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內成就勞動基準法退休條件者為準。工作年資自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估算至105年12月31日或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一日止。平均工資則以104年底平均工資為估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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