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大法官746號解釋:遲繳稅滯納金也計利息 違憲!

【新唐人亞太台 2017 年 02 月 24 日訊】

民眾逾期納稅,將加徵滯納金,滯納金還得計算利息,司法院大法官24日做出釋字第746號解釋,宣告加徵滯納金「合憲」,但滯納金部分還另算利息,如同對當事人重複處罰,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自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也就是說,可計利息的,只能算本稅、滯納金部分,不能再加計利息。

本案起因江姓家庭十年前繼承近新台幣1億元遺產,不滿國稅局課稅2600餘萬元,提起訴訟、遲繳稅金;國稅局也因此加徵滯納金181萬餘元、滯納利息93萬餘元,江家質疑政府「重複處罰」,於是聲請釋憲。

  釋字第746號解釋,原因案件是「遺產及贈與稅」。財政部說明,釋字第746號解釋指出,就逾期未繳納應納稅款部分加徵利息,係督促人民如期繳納稅捐,兼具延遲利息性質,目的正當,與憲法並無牴觸。惟就滯納金加徵利息部分,既係為督促人民如期繳納稅捐而設,依其性質並無加徵利息之餘地,且滯納金兼具延遲利息性質,如再加徵利息,係對應納稅額延遲損害之重複計算,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財政部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之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該部已函請各地區國稅局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前開司法院解釋意旨辦理,對遺產稅及贈與稅尚未徵起之欠稅案件,不得再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至於其他稅目如有類似滯納金加徵利息之規定,該部將參照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一併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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