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美澳日交流防中共竊科技 AIT鼓勵強化投資審查

【新唐人亞太台黃亮戩 張東旭2020年2月24日台北報導】美國在臺協會AIT,在台灣第一次與大學共同舉辦研討會,今天(24日)與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台灣科技法律學會合辦,探討外國投資審查及國家安全--保護敏感技術與國家安全產業。美方AIT副組長、前澳洲官員、日本律師,帶來三國立法經驗交流。

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 邵瓊慧律師:「中國(共)在偷技術的時候,它其實是由點而線而面的去買,它不是只有單一挖員工挖角,它可能是透過這員工拿到公司技術,再透過這員工的人脈跟舊識,找到其他人,再把整個產線買斷,甚至讓這員工去設新公司,就是整個全面複製,這是非常嚴重的事情。」

美國在台協會經濟組副長 邵藹帝(Arati Shroff):「中國共產黨政府,正在為獲取敏感技術而付出巨大的努力,這些技術可以增強中共PRC的軍事實力、並增強其經濟競爭力,而這卻以犧牲美國及其盟友及夥伴為代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方法是全政府的方法,它利用了空白和非傳統領域,包括外國直接投資,以及學術交流。」「保護敏感技術和知識產權是一項全球性挑戰,最有可能實現的作法,是透過投資審查機制、基於多邊機制的出口管制,以及理念相近的經濟體與國家之間 的強大信息共享與協作,並結合其他解決特定問題的機制。」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林志潔:「我們去參酌者幾年來,每一個國家,它在保護自己國家核心競爭力所做的努力,反思台灣這樣的小型經濟體,左邊高度民生基礎經濟倚賴中國,右邊我們在高科技、以及世界的以及我們國際安全與主權位置上,我們其實和美國日本澳洲有非常密切的關係,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到底該怎麼樣確立。」

美、歐盟、日、澳祭出新法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前澳洲昆士蘭州資安部長、日本律師東陽介,以及跨國學者交流各國法規與執行。美國2018年通過《外來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FIRRMA)、日本的《外匯及外國貿易法 》(Foreign Exchange and Foreign Trade Act)修正案今年5月生效,目標指向中共;歐洲議會2019年也通過第一個中資條款,嚴加審查境外投資收購;澳洲2018年《反外國干預法》;台灣近兩年通過《反滲透法》等多項法律,但學界與實務界認為明顯不足,呼籲加緊補漏洞。

延伸閱讀:美歐日澳新法防中共 法界促推台版FIRRMA法

美歐日澳新法防中共 法界促推台版FIRRMA法(製圖/新唐人、攝影/新唐人黃亮戩)
美歐日澳新法防中共 法界促推台版FIRRMA法(製圖/新唐人、攝影/新唐人黃亮戩)

全球化的意涵:公平、主權以及民主自由的基礎上

交大科法院透過新聞稿表示,全球化不僅是毫無限制的開放他國貿易與資本的進入,而更應該是建立在公平、主權以及民主自由的基礎上,而不應使資本的流動造成不公平的交易甚至動搖國本,因此各國開始立法介入與關鍵科技及國家安全相關的交易與投資行為,在投資審查上做更嚴格的規定,並藉由法規的制定,找尋願意遵守相同價值的貿易夥伴,來保護各國自己的主權與堅守的價值。

台灣法制現況不足、借鏡他國

交大科法院指出,台灣面臨到境外勢力的滲透尤為嚴重。中國大陸為台灣的第七大投資國,除了台灣的核心技術、IT產業以外,關乎人民生活、食衣住行育樂也都有大量的中資的投入,而大量中資的投入,可能使國家核心競爭力至關重要之技術的流出,也威脅台灣的國家安全,而夾在美中兩強間戰略對抗與貿易戰升高之下的台灣,未來可能面臨「雙重風險」的困局:一方面擔心台灣自身技術的流出,另一方面相關資安、技術的流出使其他國家不願意在台投資。台灣政府與產業必須共同避免敏感高科技流入中國,以讓他國政府與企業安心其移轉與投資台灣的高科技不會轉手流入中國。

台灣目前現行投資審雖採取事前審查制,且特別針對中資採取僅可投資許可事業的正面表列方式,然而實際上仍會有陸資繞道來台來規避相關之規定。其次,中資目前所投資之事業許多涉及台灣的核心技術,例如晶圓、IT產業等,因此在如何在中資大量投資的情況下,防止台灣的核心技術外流亦應有法律作相應之規範,台灣目前除「貿易法」第27條對違法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設有刑罰規定外,其餘僅處行政罰鍰或停止出入口許可,雖貨品包括附屬其上之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貿易法僅規範有形貨物之輸出入,而並無規範無形技術,對於新一代與國家安全相關之核心技術之防範輸出付之闕如。

再者,避免投資是否影響國家安全上,現行規範乃是以正面表列投資事業的方式進行,經濟部投資審查委員會所公布的事業包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予以公布,其中包括能源(電力、石油、天然氣)、水資源(水源、水庫、淨水系統)、通訊傳播(通訊、 傳播)、交通(陸運、空運、海運、郵政及物流、氣象)、金融與銀行(銀行、證券、金融市場與外滙)、緊急救援與醫院(緊急醫療部門(醫院)、緊急應變體系)、中央與地方政府機關(政府機關運作重要資通訊系統、國家重要文化資產與象徵),以及科技園區與工業區(科學工業與生醫園區、軟體園區與工業區)等部門之資安系統。

然而台灣經濟部投資審查委員會所公布之範疇,侷限於具敏感性資訊安全系統涉及國家安全範疇,對於其他可能於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之投資項目及行為,或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之具體情狀或要件,並未見有任何規定或說明。其次,所禁止的乃係對於國家安全有所影響之投資,涉及國家安全,投資審查委員會之權責與層級是否只限於形式認定商業交易的部分,而是否可以或得實質上「影響國家安全之審查」並基於此為禁止商業交易之決定,不無疑問,從而是否應有跨部會的合作,並且要將相關的層級拉高,並賦予總統或行政院長是否有撤銷交易權,亦為值得討論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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