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111年1/4上路 人民可個案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許辰舟21日專題報告「憲法訴訟法111年1月4日施行,完善憲法審查制度」,許辰舟表示,新制由15名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取代原有的「大法官會議」,審理程序將全面司法化、裁判化及法庭化,以嚴謹的訴訟程序與法院性質的運作模式,審理憲法訴訟案件。(圖/中央社)

【新唐人亞太台 2021 年 12 月 21 日訊】司法院今天說,明年1月4日施行「憲法訴訟法」,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此為特殊憲法救濟制度,非救濟冤案,也非第四審,而人民可就「個案」終局裁判後6個月內聲請釋憲。

司法院21日舉行例行記者會,由大法官書記處長許辰舟(右)專題報告「憲法訴訟法111年1月4日施行,完善憲法審查制度」,重點包括立委提案釋憲門檻從立委現有總額三分之一降為四分之一,且人民可就個案聲請釋憲。(圖/中央社)
司法院21日舉行例行記者會,由大法官書記處長許辰舟(右)專題報告「憲法訴訟法111年1月4日施行,完善憲法審查制度」,重點包括立委提案釋憲門檻從立委現有總額三分之一降為四分之一,且人民可就個案聲請釋憲。(圖/中央社)

司法院今天召開例行記者會,由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許辰舟以專題報告「憲法訴訟法111年1月4日施行,完善憲法審查制度」,重點包括立法委員提案釋憲門檻從立委現有總額1/3,降為1/4,而且人民可就個案聲請釋憲。

許辰舟表示,新制由15位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取代原有的「大法官會議」,審理程序將全面司法化、裁判化及法庭化,以嚴謹訴訟程序與法院性質運作模式,審理憲法訴訟案件,亦即現行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解釋憲法制度,將走入歷史。

許辰舟解釋,新建「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是指大法官憲法審查客體從原本法律、命令,藉由新制,擴及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使人民可個案聲請釋憲。

裁判憲法審查聲請要件有3個重點,首先,人民依法律規定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受到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其次,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法律或命令違反憲法,或裁判本身違憲;最後,在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內提出聲請。後續認定符合憲法重要性及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就會受理要件。

許辰舟指出,憲法法庭受理後認定個案原確定裁判違憲的話(不論法律及法令是否違憲)將廢棄原確定終局裁判,發回管轄法院;案件當事人不須透過再審方式重啟訴訟。因效力只限個案,因此類似案件當事人則可先審酌目前是否為收受確定終局裁判後6個月期間,若是,應以個案方式聲請釋憲,若不是,則可提出成功釋憲個案為證據,向法院提出再審。

許辰舟指出,在新制前,大法官曾有一件「裁判憲法審查」案例「鄧元貞重婚案」,也就是釋字第242號解釋,這件特殊處在於法律(民法規定一夫一妻,不得重婚,前婚配偶可以去撤銷後婚配偶,以前婚配偶為準)並沒有違憲,但是法律適用在鄧元貞的具體個案上卻產生問題。

鄧元貞與元配在中國結婚,但因國共內戰等而隻身隨國民政府來台,多年聯絡不上元配後,在台與另名女子結婚。未料元配委託律師在台打官司,訴請撤銷鄧元貞在台婚姻效力。

許辰舟說,鄧元貞會有前、後婚配偶,是因兩岸分治情況造成,屬國家重大變故。釋字第242號解釋,認為「惟」國家遭遇重大變故,在夫妻隔離,相聚無期情況下所發生重婚事件,與一般重婚事件不同,若撤銷這種有長期實際共同生活事實後婚姻關係,反足妨害社會秩序,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規定有所牴觸。原本敗訴定讞的鄧元貞,因此解釋經再審後,恢復其在台婚姻效力。

許辰舟提及,新舊法過渡時期,必須兼顧當事人權益保護,因此已依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聲請大法官解釋尚未審理終結的案件(目前為384件,後經決議是否受理程序預估年底為少於300件),將依新制由憲法法庭裁判終結。

許辰舟指出,憲法訴訟新制上路後,大法官審理案件類型增加、程序也有變革,預料憲法法庭審判業務質與量均將增加,其中因人民可個案聲請釋憲,不一定要委任律師,且聲請門檻低,不用繳裁判費又可在線上辦理聲請,預估明年1月4日至7月4日間,案件會大量增加。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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