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5月1日訊】新聞週刊(215)
今年三月份,印尼頻道監督部門聯同警察部門非法強行沒收了印尼巴淡島新紀元電臺的信號發射器,為此新紀元電臺將地方政府部門告上法庭,希望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要按照印尼的法律來履行工作職責。四月二十七日,印尼巴淡島的法庭以「搜查與沒收器材不在審訊前範圍之內」為由,對新紀元電臺的控告不予受理。
從4月19日到26日,經過一個星期的調查,印尼巴淡島法庭在27日,對於新紀元電臺控告政府部門的案子給出結論:不予判決,理由是「搜查與沒收器材不在審訊前範圍之內」。
新紀元電臺在四月初將印尼頻道監督部門做為第一被告,廖省警察局作為第二被告,巴惹朗市的警察局作為第三被告控上法庭。新聞法律援助機構(LBH Pers)的律師索磊•阿力(Sholeh Ali)作為新紀元電臺的律師,在預審聽證會上作出如下陳述:
在頻道監督部門和警察非法強行沒收電臺的信號發射器時,原告已經向地方政府工作人員做出解釋,新紀元電臺的案子已經上訴到高庭,法庭可以查閱高庭的法律文件。按照印尼法律,在高庭判決前,任何部門都沒有權力強行沒收任何設備,。
除此之外,作為民事調查部門的頻道監督部門在執行公務時出示的信件中,沒有寫明沒收設備的原因和目的,信中說「是對犯罪行為進行調查,所以頻道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做出的此行為」,給出的理由很模糊,很牽強。
被告的行為,也沒有得到本地巴淡島國家法院的批准,因為印尼的民法法典規定在進行搜查和沒收物品時必須得到國家法院的批准才能進行此行為。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民法法典的第3章,第36章,第38章,在沒收物品後,官員並沒有給出沒收物品的收據,這已經違反了民法的第37章。所以被告必須歸還原告被沒收的電臺的一切設備,並作出物質和精神上的賠償。並懇請法官做出以下決定:
一、同意原告的預審訴訟。
二、宣判被告的搜查和沒收無效。
三、賠償設備損失275,000,000盾幣 (或美金 27,500元) ,非物質方面的損失 10,000,000,000盾幣 (或美金 1,000,000元)。
四、讓被告在國內的新聞媒體上公開道歉。
對於巴淡島法庭塞曼法官給出的不予受理新紀元控訴的理由,新紀元電臺的律師索磊•阿力在受訪時表示非常「怪異費解,不能為人接受」,並表示將此案子帶去司法委員會匯報,尋求公正。
索磊•阿力表示,「在民法法典第95條和第82條法令,表示審訊前的範圍包括抓捕、扣押和其他動作,包括搜查和沒收。所以我很奇怪,法官說搜查與沒收器材的審訊不在審訊前的管轄範圍之內。」
索磊•阿力認為法官沒有正視條令,沒有認真閱查法官在案子發展中的多次性的判決。索磊律師舉個例子,前不久雅加達南部法庭發生一宗不按程序搜查三箱貨櫃而上訴的案子,其代理律師遞上審訊前審查,結果,三箱貨櫃的東西全部完璧歸趙。
「我不知道法官哪裏找來的條令,說不在審訊前範圍之內,這不但可笑而且奇怪。這是法官的不正當行為。我們會向在雅加達的司法委員會呈遞訴訟,應該讓這樣的法官得到審判和教訓,並告訴他法官必須從專業角度追蹤最新的發展。」
「法官認為這個案子沒人可以掌控,難道這法官是因為害怕嗎?沒甚麼好怕的,這只是一個判決程序,只是盡一個專業法官的職責就可以了。這後面隱藏了甚麼?我想是政治因素。」
雖然法官已判決不受理,索磊•阿力和他的律師團決定繼續上訴。此外,也會把塞曼法官的不正當行為向司法委員會告發。他認為,在當今法律不斷發展和實踐的過程中,從未出現過因審訊前控告搜查與沒收器材遭拒絕受理,也未有過禁止上訴法庭的禁令。
新唐人記者福清、瑞馬特印尼巴淡島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