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5月15日訊】新聞週刊269期五月十三日,世界各地的法輪功學員都在歡慶法輪大法日,同時,法輪功在各地成功反中共迫害的消息也在不斷傳來。最近加拿大首都渥太華的一名法輪功學員起訴當地華人老年會的信仰歧視案獲得勝訴,為海外法輪功學員反中共迫害再添一起成功案例。
現年七十八歲的黃代明女士,因為修煉法輪功,九年前被“渥太華中國老年會”強行取消會員資格,這宗歧視案終於在今年四月底得到終審判決,安省人權法庭判老年會違反人權法規,對申訴人黃代明女士構成信仰歧視。同時,人權法庭判老年會向原告黃代明女士支付 15,000 加元賠償金,外加4,000元利息,以補償給受害人帶來的精神傷害。判決書中更明確認定:根據安大略省人權法規,法輪功是受法律保護的信仰。
在加拿大,面對中共延伸到海外的對法輪功的迫害,法輪功學員堅持不懈的利用法律手段,成功的維護了信仰自由的權利,依靠法律證明了中共對法輪功的鎮壓和迫害完全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 “城市電視”在加拿大轉播了被外界認為是構陷法輪功的由中共央視製作的“傅怡彬殺人案”新聞,在接到法輪功學員申訴之後,加拿大廣播標準委員會於二零零二年做出裁決,認定城市電視的報導違反了加拿大新聞職業道德守則及暴力內容等法律規定﹔在新聞中對法輪功的形容和描述都是不公正切不恰當的。城市電視隨後依照加拿大廣播標準委員會的裁定,向公眾兩次播出該裁決書以示道歉和悔改。
二零零四年二月三日,中共駐多倫多副總領事潘新春在加拿大報紙發表文章,誣衊加拿大法輪功學員喬.契普卡,安大略省高等法院依法判決潘新春誹謗罪名成立,並付給原告經濟賠償。在潘新春拒絕服從法庭命令之後,安省高等法院隨即發出扣押潘新春相應資產的通知,潘新春倉皇“畏罪離境”。
同年,卡爾加里中領館官員在埃德蒙頓市散發構陷法輪功的傳單,在接到法輪功學員報案後,加拿大警方在向司法廳遞交的報告中依法認定:駐卡爾加里中領館官員在埃德蒙頓所散發的攻擊法輪功的文字和錄影資料,屬於仇恨宣傳,違反了加拿大《刑法》關於仇恨宣傳罪的法律,被記錄在案。
二零零六年,加拿大廣播電視委員會針對中共央視的節目做出判定,中共央視播出的攻擊法輪功的內容,已經構成對法輪功的侮辱性言論,使法輪功團體更容易遭到仇恨和歧視,這違背了加拿大公眾對新聞內容必須真實、可靠的最基本要求。
在位於魁北克省的蒙特利爾,二零零八年,魁省上訴法庭在判決中認定:當地中文報紙《華僑時報》二零零一年攻擊法輪功和法輪功創始人的言論為誹謗。二零一零年,魁北克省高等法院進一步裁定:《華僑時報》社長周錦興在事實上為中共迫害法輪功代言,是中共政府的海外代理人。
二零零八年四月,渥太華市舉辦“健康即是財富”的展覽會,市政府衛生部職員受到親共華人團體威脅,取消已經預訂給法輪功的展位,申請展位的法輪功學員張京玉多次希望與對方溝通,遭到無禮拒絕。二零一一年三月,安省人權法庭出面調解,渥太華市衛生部正式向張京玉女士道歉,並做出賠償﹔同時承諾將不再發生類似的信仰排斥事件。
加拿大法輪大法學會會長 李迅:很多法庭判決結果,極大的打擊了邪惡,只要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不結束,我們將其訴之司法、道義法庭的審判行動就不會停止。
在所有的這些法輪功上訴案中,人們不難看出其背後來自中共政權在海外施加的影響,用以延伸其對法輪功的鎮壓。然而,這樣一個即便在中共體制下都能頑強反迫害的信仰團體,又怎能讓自己信仰自由的權利在民主國家裏遭到踐踏呢?
新唐人記者喬安加拿大渥太華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