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公安新規 警察執法損民「免責」!?

【新唐人亞太台 2018 年 12 月 31 日訊】帶您關心,中共公安部日前發布維護警察的新規,其中規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如果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將不必承擔責任。由於中共警察暴力執法非常普遍, 新規的出台, 加深了外界的擔憂。

中共公安部官網12月29號發表了《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 並聲稱這項規定12月7號已經由中共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19年2月1號將開始施行。

新規中的第14條和15條規定:警察在依法履行職責時,對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警察個人不必承擔法律責任,不會受到停職、禁閉、免職、降職、辭退等處分。

旅美時事評論員 鄭浩昌:「如果警察損害了老百姓的合法權益不負法律責任,那誰來負呢?規定沒有講。 這等於從中央法規層面,用白紙黑字的方法給警察侵害百姓權益的行為開綠燈,長遠危害是非常大的。」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碩士 賴建平:「這是非常邪惡的,它實際上就是,說白一點吧,放開這個警察,放手去幹,怎麼執法都不用承擔任何責任,那麼這個實際上讓這個警察這些人進一步充當中共專制政權的一個打手。老百姓只能服服貼貼的,否則的話,你們出現的任何問題,老百姓活該。」

早在今年9月,中共公安部曾發布該規定徵求意見書,當時就遭到來自各界的批評,指責這是慫恿警察作惡。

事實上,中共警察暴力執法的現象極其普遍。

如:2016年的雷洋案。雷洋是人民大學在職碩士生,2016年5月7號晚,路過北京昌平縣一家洗腳屋前,被警方以「涉嫌嫖娼」為由控制,隨後雷洋離奇死亡。外界懷疑雷洋是遭警方暴力毆打致死。

還有2007年的楊佳案。北京青年楊佳騎著租來的自行車, 在上海街上被當地警察截停後, 帶到派出所酷刑逼供、電擊生殖器,據傳因此失去生育能力。獲釋後,投訴無門的楊佳,隱忍9個月後,重返上海閘北警局,連接捅殺6名警察,傷5名警察後被捕,4個月後被執行死刑。

新唐人記者 常春 陳建銘 採訪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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