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中共閃電戰 台民團提「港澳人權及民主條款」

【新唐人亞太台 2021 年 03 月 23 日訊】多個民間團體今天(23日)提出「港澳條例」第60條之1的修法草案,增訂香港人權及民主條款,規定行政院定期向國會提出對香港、澳門的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包括提出行政計畫、預算編列、修法等;此外也可能觸發條件,制裁中共官員。

台灣國會香港友好連線會長 林昶佐:「它會有兩個結果一體兩面,一個是要不要去調整香港澳門的特別地位、在法制上的特別地位,第二個要不要制裁這些破壞香港人權民主的人。」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 賴中強律師:「做完前四項分析後,行政院應該提出因應方案,他可制定、修正、廢止相關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提出法律草案,來強化對香港民主人權的支持;或者同樣的制定相關行政命令、制定法律草案,強化台灣民主體制防禦,抵抗中國利用香港澳門特殊地位對台灣進行滲透。」

民進黨籍立法委員 洪申翰:「我們其實可以在國際民主陣營、尤其要來制衡中共惡性獨裁擴張的陣營裡,我們其實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位置。」

民進黨籍立法委員 范雲:「撐香港就是撐台灣。香港在艱困冬天裡面,我們會讓香港人知道,台灣人跟你站在一起。」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 邱顯智:「台灣跟香港是唇齒相依關係。如果民主沒有防衛機制、沒有站出來捍衛民主的話,事實上民主是非常脆弱的。」

經濟民主連合表示,中共壓迫香港如同「納粹閃電戰」急速逼近;因此與台權會、台灣香港協會等公民團體,提出增訂「港澳條例」第60條之1草案,強化台灣及時援助香港機制。民進黨、時代力量、台灣基進立委都表達支持。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六十條之一增修草案內容:

行政院應進行資料收集、分析研判,分別就香港、澳門政治經濟情勢提出年度評估報告暨因應方案,必要時並得提出年中報告。

前項政治情勢報告與因應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香港、澳門之人權狀態。

二、香港、澳門之民主自治程度與中國政府影響力。

三、本條例第十八條之實施情形,是否足以保障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在台之相關權益。

四、中國政府利用香港、澳門特殊地位,透過人員往來、資金往來、商品及服務提供、資訊傳輸或其他方式,對台灣及各國擴張影響力之情形。

五、就前四款情事之因應方案。

第二項第一款之人權狀態評估,至少應包括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權利、居住遷徙自由、言論自由、講學自由、著作自由、出版自由、秘密通訊權、宗教自由、選舉與被選舉權、集會結社自由、隱私權、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文化權等基本人權在香港、澳門之落實狀況。行政院進行評估時並應參考以下國際人權公約機制就香港、澳門人權狀態所提出之報告與意見:(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四)兒童權利公約、(五)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六)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七)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八)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九)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第二項第二款之民主自治程度與中國政府影響力分析,至少應包括:

一、香港、澳門司法獨立與受中國政府干涉之情形。

二、香港、澳門立法會選舉之民主代表性與受中國政府干涉之情形。

三、香港、澳門行政首長產生方式之民主代表性與受中國政府干涉之情形。

四、香港、澳門行政部門依法行政及資訊透明程度與受中國政府干涉之情形。

五、香港、澳門新聞媒體自主性與受中國政府干涉之情形。

六、香港、澳門經濟之相對自主性與中國經濟整合一體化之程度。

七、香港、澳門貨幣與資本市場之相對自主性與中國整合一體化之程度。

八、中國中央駐香港、澳門機構、統戰機構、國家安全機構在香港、澳門活動之情形。

九、中英聯合聲明、中葡聯合聲明、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實施之情形。

十、其他攸關香港、澳門自治地位與中國影響力之重要事項。

第二項第五款之因應方案包括:

一、制定行政計畫及其他行政措施。

二、檢討、修正相關預算之編列。

三、制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或提出法律草案,以強化對香港、澳門民主人權之支持。

四、制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或提出法律草案,以強化台灣民主體制之防禦,抵抗中國利用香港、澳門之特殊地位對台灣進行滲透。

五、必要時,依前條第一項停止本條例全部或一部之適用。

第一項之年度或年中香港、澳門政治經濟情勢評估報告暨因應方案,應由行政院長偕同相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進行報告。遇有特殊重大事件,並得因立法院之要求,就該事件影響進行專案評估及報告。

行政院依前條第一項停止本條例全部或一部之適用時,應保障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在台之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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