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赴陸須經審查許可

立法院會20日三讀通過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明定受政府機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赴陸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 示意圖。(圖/GettyImages)

【新唐人亞太台 2022 年 05 月 20 日訊】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明定受政府機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赴陸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

為維護整體經濟和產業優勢,並防範產業與技術不當外流危及國家安全和利益,行政院日前提出國家安全法修法,建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層級化保護體系,同時配套提出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法的修正於今天立法院會先後完成三讀。

三讀通過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條文中明定,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違者可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鑒於中國大陸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來台從事業務活動的情形愈趨頻繁,實務上也屢有陸資假借他人名義,刻意掩飾、隱匿身分或資金來源來台投資,規避法律規範,這次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強化相關管理,以有效遏阻。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大陸地區的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的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違者可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

至於規避陸資在台投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規定,將其名義提供或容許他人使用而從事投資者,由主管機關處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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