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滲透法首例:3人涉收中共資金助選賄選 遭北檢搜索

北檢偵辦台灣某政黨周姓黨主席涉嫌為特定候選人買票案,循線查出潘男等3人居間收受中共資金、轉達指示給周姓黨主席。檢察官24日依反滲透法為案由發動搜索約談潘男等3人。示意圖。(圖/GettyImages)

【新唐人亞太台 2022 年 11 月 24 日訊】北檢偵辦台灣某政黨周姓黨主席涉嫌為特定候選人買票案,循線查出潘男等3人居間收受中國資金、轉達指示給周姓黨主席。檢察官今天依反滲透法為案由發動搜索,約談潘男等3人到案。

反滲透法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布施行,本案為反滲透法施行以來,台北地方檢察署首件以反滲透法為案由向法院成功聲請搜索票的案例。

檢調接獲檢舉,台灣某政黨周姓黨主席涉嫌於今年9至10月間,以走路工或餐會方式,為特定台北市長候選人及台北市議員參選人買票,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99條第1項等罪嫌。

北檢本月11日指揮調查局發動搜索,諭知周男、潘男各以10萬元交保,其餘5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因周男拒絕交保,檢察官改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台北地方法院訊問後裁定以5萬元交保。

檢調在首波搜索、約談行動後,積極清查資金流向,並根據扣案的電磁資料循線向上追查,發現在首波行動中獲交保的潘姓男子,涉嫌居間提供來自中國大陸的資金資助並指示某政黨進行選舉活動,本案賄選、競選資金疑與中國有關,涉犯反滲透法。

檢察官認為,潘姓男子等3人涉犯反滲透法第4條等罪嫌,今天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搜索4處,預計訊問潘男等3人,釐清資金流向與滲透來源。

反滲透法第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各款行為;違反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所指的行為,包括為候選人支持站台或亮相造勢,參與競選、拜票、募款,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等。

(新聞來源:中央社)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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