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法輪功掛布條 大法官解釋台南市府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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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唐人亞太台 2015 年 12 月 18 日訊】再來看到,法輪功成員張貼「法輪大法好」布條,遭台南市政府公告開罰,成員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34號解釋,認定台南市政府相關公告違憲。

     

     

     

    釋字第 734 號 【設置廣告物污染環境案】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一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南市環廢字第0九一0四0二三四三一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一、二(該府改制後於一00年一月十三日以南市府環管字第一0000五0七0一0號公告重行發布,內容相當),不問設置廣告物是否有礙環境衛生與國民健康,及是否已達與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前十款所定行為類型污染環境相當之程度,即認該設置行為為污染行為,概予禁止並處罰,已逾越母法授權之範圍,與法律保留原則尚有未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個月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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