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限期成立管理組織 內政部:強化安全維護

立法院會26日三讀通過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內政部長徐國勇(圖)說,修法增訂經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限期成立管理組織,違者最高每戶可處新台幣20萬元罰鍰。資料照。(圖/翻攝自徐國勇臉書)

【新唐人亞太台 2022 年 04 月 26 日訊】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政部長徐國勇說,修法增訂經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限期成立管理組織,違者最高每戶可處新台幣20萬元罰鍰,以強化公寓大廈的安全維護及管理。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指出,徐國勇感謝朝野黨團支持,使修法在短期間內通過,他說,這次增訂經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理組織,中央並匡列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輔導工作,屆期經輔導仍未成立,每戶最高可處2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修法也授權,地方政府可在必要時指定管理負責人,以強化公寓大廈的安全維護及管理,修正條例將在總統公布後施行。

內政部表示,為維護公共安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新增第29條之1,明定無論條例施行前或後興建的公寓大廈,凡經認定有危險者,一律限期成立管理組織,並完成報備,也要求地方政府應自行辦理或是委託專業機構輔導協助這類建物成立管理組織,以強化共用部分修繕、公安檢查與消防設備檢修等維護管理工作。

內政部強調,這次修法通過後,有關危險公寓大廈的認定要件,將儘速邀集相關機關進行討論與公告,各地方政府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公告擴大適用範圍。至於限期應成立管理組織的公寓大廈,如果未能於期限內成立並辦理報備者,地方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展延1次,並不得超過1年。

內政部指出,針對經通知、輔導等程序後,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的危險公寓大廈,修法也新增第49條之1,將按戶進行裁罰,可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內政部說,為協助各地方政府落實執行,已在「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計畫」分4年匡列8000萬元的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輔導成立管理組織,以加速提升危險公寓公共安全及確保居住品質。

另外,立法院會今天也三讀通過修正消防法第9條,徐國勇表示,修法明文規定,停歇業場所也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全面強化建築物公共安全,這項修法將在總統公布後施行。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因應時空環境變遷、建築物使用型態越趨複雜,加上近期高雄市城中城及彰化喬友大樓等火災案例,明確規定所有歇業或停業場所,仍應辦理檢修申報。除非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的情形,因無安全疑慮狀況下,在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才可免除,以維護公共安全。

內政部說,由於現行規定消防設備檢修,需委託消防設備師辦理,為簡政便民,參考日本消防法令,針對只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的場所,考量該類設備種類較為簡單,可由外觀或簡易操作判定性能,且其更換新品尚無困難性,因此,修法增加可由管理權人自行檢修申報的方式,供管理權人選擇。

內政部指出,因應這次修法,後續將邀集產官學界研修相關子法,並推動停歇業場所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以回應社會期待,確保公共安全及民眾生命財產權益。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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