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院裁定《禁蒙面法》:違憲且逾合理所需

香港高院裁定《禁蒙面法》:違憲且逾合理所需

【新唐人亞太台 2019 年 11 月 18 日訊】香港特首林鄭月娥10月4日宣布,引用《緊急法》訂定《禁蒙面法》,香港立法會24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提出司法上訴,要求暫緩執行,高院法院今(18)日裁決,《緊急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下訂立,並不符合《基本法》規定,而《禁蒙面法》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也違憲。

 

高等法院將在本周三開庭聽取雙方陳詞,以商討補救裁決引發的情況。

 

高院指出港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的《禁蒙面法》,挑戰6宗其合憲性的司法覆核案:

1.賦予特首不受約束的立法權力,有違《基本法》,認為緊急法賦予特首極大的權力,對權力未有施予任何限制,立法的門檻極低。

2.特首繞過立法會自行立法,對於緊急法特首繞過立法會引用緊急法立法,立法程序失去透明度、任意立法,凌駕於現行由立法會通過的法例,無視立法會的存在。

3.港府認定《禁蒙面法》與《基本法》無抵觸,緊急法沒有提到如何檢討所定立的法例、如何立法沒任何客觀準則,任由特首自行決定,《基本法》並無賦予特首立法權力。

4.《禁蒙面法》的範圍不該涵蓋至和平集會,指責政府為了部分違法人士,使得不犯法的行為變成非法。

5.《禁蒙面法》成立,公然對抗公眾有權隱藏身分自由,激起更多抗議示威,數據顯示未成年的被捕人士增多。

6.《禁蒙面法》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賦予警方過多的權力,與現有的權力重疊,法庭考慮法例是否合符比例時,也要考慮效用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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