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滲透法通過!接受境外敵對滲透 最重關5年.罰千萬

【新唐人亞太台 2019 年 12 月 31 日訊】火線新聞來看到,2019年最後一天,今天(31日)也是立法院這個會期的最後一天,「反滲透法」終於三讀過關。未來如果接受境外敵對勢力滲透來源的指示、委託或資助滲透,從事五類違法行為,最重可判五年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罰金。立委表示,這是一個從紅色滲透覺醒的時代。

反滲透法31日在立法院進行22次逐條表決,通過前最後一次表決,67票贊成,0票反對。(攝影/新唐人)
反滲透法31日在立法院進行22次逐條表決,通過前最後一次表決,67票贊成,0票反對。(攝影/新唐人)

中華民國立法院長 蘇嘉全:「贊成67人,反對0人。決議,反滲透法草案修正通過!」

趕在2019年最後一天,立法院院會三讀《反滲透法》,花了五個小時,經過22次表決後,以67比0票通過。

立法院民進黨團:「民主核心,不容滲透!民主核心,不容滲透!」

民進黨籍立法委員 王定宇:「反滲透法它不是結束,它是開始。未來一定還有更多需要強化。我們希望透過這樣的機制,讓台灣的民主選舉,真實呈現台灣人民的真實意志,每個政黨都以台灣的利益為依歸。」

反滲透法三讀時,民進黨團立委高喊「民主核心(領域),不容滲透。」(攝影/新唐人)
反滲透法三讀時,民進黨團立委高喊「民主核心(領域),不容滲透。」(攝影/新唐人)

藍綠黨團都祭出甲級動員,國民黨立委因擔心投票反對,將被貼上「中共同路人」標籤,全員沒有投票表決,只有數人在會中舉牌抗議,派8人發言表達立場。

立法院國民黨團:「侵害人權,侵害言論自由!」

國民黨、親民黨立委質疑內容,有違反憲法之虞,聯手要向大法官提出釋憲案。

立法院國民黨團總召 曾銘宗:「(國親兩黨)39席委員的簽名,我們會近期內到司法院,聲請(大法官)釋憲。」

反滲透法31日在立法院表決,國民黨團立委抗議。(攝影/新唐人)
反滲透法31日在立法院表決,國民黨團立委抗議。(攝影/新唐人)

《反滲透法》,明定任何人不得接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違法從事競選活動,也不得就涉國安、機密的國防、外交、兩岸事務進行遊說。違反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

民進黨籍立法委員 羅致政:「這時代是一個從紅色滲透覺醒的一個時代。20年來大家從一個錯誤的迷思當中覺醒了。也就是所謂殘存的共產勢力、殘存的紅色勢力,正用另外一個方式,來改變這個世界最基本、最重要的普世價值,就是民主自由跟人權。」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 黃國昌:「(近年)中共對台灣的滲透,造成殺傷力最大的,都是我們提出的這些修正態樣。未來出現這樣行為態樣,而今天的反滲透法沒辦法處理,我們再來共同面對。」

台灣的反滲透法制,從今年5月份起送入立法院院會討論,總計9個版本,執政黨為了化解各方疑慮阻力,通過版本限縮在民主政治核心領域。

新唐人亞太電視 高健倫 林嘉韋 張東旭 台灣台北報導。

 


反滲透法全文:

【第一條】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一)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二)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三)前二目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一項規定,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所定之罰鍰,由遊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機關處罰之。

【第六條】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七條】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或處以罰鍰。

【第九條】滲透來源從事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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