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東錦競選幹部涉賄 苗檢提當選無效之訴

【新唐人亞太台 2022 年 12 月 20 日訊】苗栗地檢署今天(20日)對縣長當選人鍾東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苗栗地檢署指出,檢方12月14日偵結起訴,指控選舉期間擔任鍾東錦、大湖鄉長落選人聯合競選總部陳姓主委及2名樁腳,在縣長、大湖鄉長、大湖村長、大湖鄉民代表選舉「四合一」涉及現金買票,斟酌相關法規與法院判決後,今天針對鍾東錦等4名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鍾東錦辦公室則聲明感到非常遺憾,表示將蒐集相關證據證明地檢署有濫權,及為特定政黨服務之情事,將委請律師對苗栗地檢署,表達嚴重抗議。

苗檢指出,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當選人有同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檢察官得以當選人為被告,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且多數法院均認為此處「當選人」不以當選人本身自為者為限,如當選人對其親友、或競選團隊成員之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等情形,均屬當選人之共同賄選行為(可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選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意旨)。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選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意旨,即便非競選團隊成員,若買票者實質上從事為候選人助選之活動,也無以排除其等間有為使上訴人當選之目的而共同賄選之可能,不以證明賄款來自候選人本人為必要。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既已認定陳○○等3人有共同賄選之犯罪事實,陳○○又身為鍾姓苗栗縣長當選人之大湖鄉聯合競選總部主委,依據上開法院見解,自應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對於候選人本人及其選舉重要幹部、樁腳或親友等共同所為嚴重破壞選風之不法行為,決不寬貸,就賄選者提起違反選罷法之刑事起訴外,對當選人依法依限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提出當選無效之民事起訴,以維護民主、法治之基本價值,全力淨化選風,贏得人民信賴。

111年12月25日將舉行苗栗縣議會正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將持續以團隊辦案之方式,全力積極查察賄選,以達成「公平選舉、杜絕不法」之核心目標。

新唐人亞太電視 許娟 整理報導 / 責任編輯 姚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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